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写入地方组织法
  发布时间:2021-10-20 22:35:53 打印 字号: | |

制定于1979年7月的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因应形势需要做过五次修改。10月19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次修改的亮点是拟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此外,修正草案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和党的创新理论发展成果,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据宪法有关规定,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为了加强和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和职权,草案适当增加了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分别由原来的35到65人增加到45到75人,19到41人增加到29到51人。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以适当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草案专设一节,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受到制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高凯 程 维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