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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08 13:32:51 打印 字号: | |

“自救式”破产重整 赢得海洋产业发展新机遇——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19年1月,大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大船海工”)重整案,并于次月指定管理人。


大船海工是国内建造历史最悠久、经验最丰富、完工产品最多的海洋工程建造公司之一,是辽宁海工装备制造业最高水平的国有船企代表。企业在自升式钻井平台领域处于国内绝对领先地位,承接多座半潜式钻井平台,制造了全球首个8.5万立方米三耳C型液罐双燃料动力乙烷运输船。


由于国际石油价格大幅下挫,国外买方纷纷弃船,导致企业发生严重债务危机,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所涉债务中,有38家外协单位数千农民工的6.2亿元劳务费。 


重整中,由于行业高度专业性和特殊性,潜在投资人先后退出重整,企业原股东均无意参与重整,导致僵局。为挽救企业,积极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市场经济调节作用,在法院、政府、企业多方努力下,管理人提出公司管理层“自救式”重整方案,即以中国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为主要资金来源,以现金清偿、留债、转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清偿,部分普通债权人进行债转股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外协劳务费债权参照职工债权全额清偿,原经营管理层仍负责重整后的经营。


今年6月,大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使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清算状态下的2.8%上升到了重整情况下的25.06%,有效避免了众多外协企业和中小供应商发生连锁破产效应的风险,亦公平、公正调整企业原出资人权益。


在重整期间,企业承接、中标各类船舶海工项目达20亿元,并交付多个钻井平台及气体运输船,充分展现了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为广大债权人坚定了挽回经济损失的信心。


海洋事业关系民族生存发展状态,关系国家兴衰安危。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海洋强国战略的大局意识,成功挽救了辽宁海工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最大限度地为债权人挽回损失,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创国内非上市公司“自救式”重整先河,为辽宁赢得了海洋产业发展新机遇。



及时解封冻结账户 维护企业国际信誉—— 营口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建筑安装公司等7家公司及7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4月9日,营口中院受理营口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建筑安装公司等7家公司及7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银行向营口中院提出对7家公司申请保全。由于被申请人某建筑安装公司无力偿还债务,4月19日上午9时,法院依申请对借款保证人辽宁东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集团)等其余6家公司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


东盛集团是一家集生物降解材料研发及制造、绿色包装制品制造、农产品保鲜材料研发及制造、品牌管理与平台运维于一体的全产业链集团公司,是营口对外贸易的领军企业之一。在得知银行存款被冻结后,企业立即与申请人营口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并达成和解意向,于当日14时向法院申请对冻结账户解除冻结。


在接到申请后,营口中院一方面依据辽宁高院出台的《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办法(试行)》,对诉讼保全行为可能对上述企业资金的可流动性、企业商誉、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秩序的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积极促成多方和解。另一方面,与申请人某银行进行沟通,征得其同意后,决定立即解除对东盛集团银行账户的冻结,于当晚18时解除完毕。后该案全面和解,4月21日,银行申请撤诉。


本案中,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申请进行诉讼保全;为最大程度减轻被执行人与担保人的诉累,维护涉诉企业国际信誉和正常生产经营,法院积极促成多方和解,第一时间解封企业账户,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金珂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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